司法院院字第3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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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1、450 条 ( 18.11.30 ) |
承租人出资将租赁房屋改造,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为反对之表示,如租赁契约未定期限,出租人自可随时终止契约,但其改造费用苟无特约,出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应依该房屋现存之增价额偿还 (参照民法债编第四百三十一条) 。至租赁契约未定期限者,依民法债编第四百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若当地习惯于出租人之解约有所限制,而有利于承租人者,应从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