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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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8 页 | |
(一)乙经管收日久,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九条不得继续管收,甲既被传不到,祇可作为案悬待讯。
(二)立案改嫁,现无此项程序法之规定,自不得以裁决准许。
(三)依该省适用之民事诉讼条例,如经公示送达后而被告仍不到者,依到场当事人之声请,得由一造辩论而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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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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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经管收日久,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第九条不得继续管收,甲既被传不到,祇可作为案悬待讯。
(二)立案改嫁,现无此项程序法之规定,自不得以裁决准许。
(三)依该省适用之民事诉讼条例,如经公示送达后而被告仍不到者,依到场当事人之声请,得由一造辩论而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