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存放款项钱洋折价,应依存款时钱洋市价折算方不至一造独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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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存放款项钱洋折价,应依存款时钱洋市价折算方不至一造独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