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9 页 | |
来呈所称情形,被继承人虽在该省隶属国民政府以前死亡,而隶属国民政府时尚无继承取得遗产之人,则被继承人之亲生女及嗣子,均得享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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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9 页 | |
来呈所称情形,被继承人虽在该省隶属国民政府以前死亡,而隶属国民政府时尚无继承取得遗产之人,则被继承人之亲生女及嗣子,均得享有财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