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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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0 页 | |
甲向乙价买货物多件运往某处丙因乙欠彼债务,率领多人将货取去,扣抵其债务,以俟乙债清偿,即将原货交还,在丙如果确无所有之意思,又无强暴胁迫之行为,即系民事关系,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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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0 页 | |
甲向乙价买货物多件运往某处丙因乙欠彼债务,率领多人将货取去,扣抵其债务,以俟乙债清偿,即将原货交还,在丙如果确无所有之意思,又无强暴胁迫之行为,即系民事关系,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