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向乙价买货物多件运往某处丙因乙欠彼债务,率领多人将货取去,扣抵其债务,以俟乙债清偿,即将原货交还,在丙如果确无所有之意思,又无强暴胁迫之行为,即系民事关系,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