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证据物件,在未送交第二审法院之检察官以前,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撤销押票、停止羁押、没收保证金及退保等之处分,应由第一审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