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4 页 | |
第一审刑事判决县长及承审员均未签名,或仅由县长于判决后画行,显与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合,应由第二审将原判决撤销,另为实体上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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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4 页 | |
第一审刑事判决县长及承审员均未签名,或仅由县长于判决后画行,显与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合,应由第二审将原判决撤销,另为实体上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