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3 页 | |
初判案件经一部分上诉后,上诉法院对于其馀应覆判部分,认为有合并审理之必要时,须先为复审之裁定,复审结果之判决,应依提审判决之程式。
←司法院院字第4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3 页 | |
初判案件经一部分上诉后,上诉法院对于其馀应覆判部分,认为有合并审理之必要时,须先为复审之裁定,复审结果之判决,应依提审判决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