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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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3 页 | |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
按外国女子嫁与中国人为妻而取得中国国籍者,依中国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其本国法不保留其国籍者为限,来文所称瑞士女子嫁与中国人为妻,如因重婚而婚姻宣告无效,依瑞士法瑞士女子嫁与外国人其取得夫之国籍以婚姻有效为条件之一,是依妻之本国法既经保留,则该瑞士女子应认为自始即未取得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