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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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2 页 | |
律师兼充无给职之委员,于开会时支川旅费,不得因此认为有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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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兼充无给职之委员,于开会时支川旅费,不得因此认为有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