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8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未成年之女,如父已亡故时,自应以其母为法定代理人,有代其女管理财产或为其女之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权。

  (二)保险人所保之人寿保险,如果指定专为其所生之某女而订立保险契约者,则日后之保险金自应归该女所独得。

  (三)依中国现行法例,女子应与男子平分财产,如其父母无亲生男子,并无可继之嗣子时,得由其亲女承继,取得其全部之遗产。

  (四)中国民法关于亲属继承两编未施行之前,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各条外,应以前此已有之法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