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财产继承权男女既应平等,已嫁女子如依法有继承财产权,而于继承开始前已亡故者,该女子所应继承之财产,自应归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又女子不论已嫁、未嫁,既有财产继承权,则其父母所负之债务,于其遗产不足抵偿而未为限定之承继时,自应与其兄弟负连带责任,若其父母别无其他子女时,即应由其个人独任偿还之责,又现行法女子并无宗祧继承权,则对于其父母家族之祭祀公产,自不能主张轮管或分割或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