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1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4 页 | |
未成年人一经结婚即有行为能力,不生脱离享有亲权人等之问题,其有和诱此种未成年之男女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但如别有犯罪行为时,例如通奸或引诱奸淫等情事,即成立别罪,应依相当之条文论科。
←司法院院字第41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4 页 | |
未成年人一经结婚即有行为能力,不生脱离享有亲权人等之问题,其有和诱此种未成年之男女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但如别有犯罪行为时,例如通奸或引诱奸淫等情事,即成立别罪,应依相当之条文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