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2 页 | |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权属于何人,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以下已有列举规定,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被人奸淫,该女子及其行亲权之父母,如均不愿告诉,他人无论是否亲属,既无独立告诉之权,其告诉自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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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2 页 | |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权属于何人,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以下已有列举规定,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被人奸淫,该女子及其行亲权之父母,如均不愿告诉,他人无论是否亲属,既无独立告诉之权,其告诉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