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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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0 页 | |
(一) 被继承人死亡,在该省省会隶属国民政府之后 (参考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一条第二项) ,其遗产由嗣子与亲女平均继承,在嗣子未经合法择立以前,应留其应继之分。
(二) 现行法例,赘婿不得承继宗祧。
(三) 法无女子承继宗祧之明文,自属无所依据。
声请书
附四川井研县政府原代电
南京最高法院院长钧鉴。查女子承继财产。根据第二届国民大会妇女运动议决案。自民国十五年国府通令到达各省之日发生效力。例如甲某原有财产乏嗣。仅生女子一人。许字乙某为妻。按承继财产原则。女子出嫁时随携甲某财产到其夫乙某家中。自由管理。不生问题。惟甲某无嗣。中国习惯。承继财产与承继禋祀合为一事。设甲某之财产。悉被其女携去。即难觅得相当承继禋祀之人。可否将甲某财产。酌留其半。为另选承继禋祀人地步。而女子只承继其半应请解释者一。又实行男女平等之原则。女子应享男子之待遇。中国礼制。女子嫁于夫家从其夫姓生育子女。承继夫家禋祀。设有甲某无嗣。仅生数女。既以女赘夫入家。其夫例应改从甲某姓氏为禋祀承继人。揆之法律而又无女子承继禋祀之明文。如不准女子承继禋祀。又与实行男女平等之原则背驰。如许女子承继。则以长女承继。抑数女均可承继。应请解释者二。现在我国民法亲族相续两篇。尚未颁布。遇有上项案件发生。无所适从。钧院为全国法律统一解释机关。特请明白解释指令祇遵。四川井研县政府县长刘光业、审判审官苏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