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当事人误向非主管官署提起再诉愿,经决定驳回,既在合法期间,自应认为再诉愿已合法提起,该诉愿当事人于收受该决定后,仍应于诉愿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提起再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