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1 页 | |
诉愿当事人误向非主管官署提起再诉愿,经决定驳回,既在合法期间,自应认为再诉愿已合法提起,该诉愿当事人于收受该决定后,仍应于诉愿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提起再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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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1 页 | |
诉愿当事人误向非主管官署提起再诉愿,经决定驳回,既在合法期间,自应认为再诉愿已合法提起,该诉愿当事人于收受该决定后,仍应于诉愿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提起再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