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3 条 ( 19.12.26 ) |
乙虽为甲之亲女,但甲之遗产已由其嗣子丙继承,今丙又殁无后,应为丙立嗣,由嗣子继承其遗产,乙为丙之妹,不得主张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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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3 条 ( 19.12.26 ) |
乙虽为甲之亲女,但甲之遗产已由其嗣子丙继承,今丙又殁无后,应为丙立嗣,由嗣子继承其遗产,乙为丙之妹,不得主张财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