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新刑法无易科罚金之规定,凡依刑律判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刑法施行后即使执行实有窒碍,亦不得适用旧刑律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