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 页 | |
新刑法无易科罚金之规定,凡依刑律判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刑法施行后即使执行实有窒碍,亦不得适用旧刑律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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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 页 | |
新刑法无易科罚金之规定,凡依刑律判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刑法施行后即使执行实有窒碍,亦不得适用旧刑律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