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 页 | |
查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之罪,固定为同条例颁行前已经第一审判决现尚系属于上诉审者,仍适用刑律处断,但刑律现经废止,依刑法第二条前半段之规定,前用刑律者均应适用刑法,而同条例于刑法施行后,又因仅延长施行之期间,故于适用法律暂行细则所载刑律字样未予更改,其应用刑法并无疑义,惟应仍照较轻之刑律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