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一经确定,受胜诉判决之当事人,即可依该确定判决而实行其权利,至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三项所载,判决确定后已逾五年不得提起再审之诉,乃就提起再审之诉之不变期限,依同条第二项但书而计算者定其限制,并非于该期间内停止胜诉人实行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