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3 页 | |
判决一经确定,受胜诉判决之当事人,即可依该确定判决而实行其权利,至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三项所载,判决确定后已逾五年不得提起再审之诉,乃就提起再审之诉之不变期限,依同条第二项但书而计算者定其限制,并非于该期间内停止胜诉人实行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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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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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经确定,受胜诉判决之当事人,即可依该确定判决而实行其权利,至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三项所载,判决确定后已逾五年不得提起再审之诉,乃就提起再审之诉之不变期限,依同条第二项但书而计算者定其限制,并非于该期间内停止胜诉人实行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