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
钱商按日计息,时有高低,如按其债务存续之期间平均计算,未超过周年百分二十之限制者,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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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
钱商按日计息,时有高低,如按其债务存续之期间平均计算,未超过周年百分二十之限制者,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