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72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5 条 ( 19.02.10 ) |
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前四条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地役权系属财产权之一种,其取得时效自应依该条规定,分别定取得时效之期间,至期间之计算,应注意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