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6 条 ( 19.12.26 ) |
从前典屋时之屋价,与现时告找时之屋价不同者,则其应找屋价,自应依现时价值计算,惟其从前已付之典价,究能值从前之买价几分之几,应与审定后并先就现时应值之买价内以比例照减去几分之几,而以其馀之数为应找之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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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6 条 ( 19.12.26 ) |
从前典屋时之屋价,与现时告找时之屋价不同者,则其应找屋价,自应依现时价值计算,惟其从前已付之典价,究能值从前之买价几分之几,应与审定后并先就现时应值之买价内以比例照减去几分之几,而以其馀之数为应找之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