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回复原状之声请权,依刑事诉讼法第二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当事人,而关于当事人之定义,又经同法第三条规定为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其原告诉人既非当事人,对于不起诉处分,经过再议期限,自不得向法院声请回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