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9 页 | |
妻因其夫另娶诉请离异,其夫故意避不到案,法院得依民事诉讼条例第六七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办理,并得依一造辩论调查证据为通常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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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9 页 | |
妻因其夫另娶诉请离异,其夫故意避不到案,法院得依民事诉讼条例第六七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办理,并得依一造辩论调查证据为通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