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外国教堂于租界外购置土地,既在前清末叶,自应仅受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六条之限制,其以该土地与人订立租赁契约,苟非别有无效撤销或请求权消灭之原因,承租人自不得拒绝履行,又外国教会依上开章程,既许以教会名义为私法上之法律行为,实质上已认许为法人,惟民法第三十条系以登记为法人成立要件,其未依法登记者,应即令其补行登记,始得列名为诉讼当事人,关于此问题,自可查照司法院指令指字第三九四号、第三九五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