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4 页 | |
按支付命令之声请,系属督促程序,毋须先经调解,惟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即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虽可视债权人之声请为起诉,但其事件如合于民事调解法第二条之规定,自非经过调解不成立后不得进行诉讼。
←司法院院字第4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4 页 | |
按支付命令之声请,系属督促程序,毋须先经调解,惟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即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虽可视债权人之声请为起诉,但其事件如合于民事调解法第二条之规定,自非经过调解不成立后不得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