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4 页 | |
来呈第一点,业经另案解释,其关于第二点,查假扣押、假处分系保全程序,祇须合于假扣押、假处分之条件,即可依法声请,与当事人间争执之法律关系别为一事,毋须先经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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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4 页 | |
来呈第一点,业经另案解释,其关于第二点,查假扣押、假处分系保全程序,祇须合于假扣押、假处分之条件,即可依法声请,与当事人间争执之法律关系别为一事,毋须先经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