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9.12.26 ) |
典物一部之受让人欲使其典权消灭,祇能商同出典人就典物全部代为回赎,如欲为一部回赎,非得典权人之同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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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9.12.26 ) |
典物一部之受让人欲使其典权消灭,祇能商同出典人就典物全部代为回赎,如欲为一部回赎,非得典权人之同意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