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6 页 | |
附着于土地之建筑物,因土地被征收固得限令迁移,若因迁移后致其所有人不能为从来之利用时,所有人自得依土地征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征收,至其价格,则应就所有人现时因征收通常所受之损失核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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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6 页 | |
附着于土地之建筑物,因土地被征收固得限令迁移,若因迁移后致其所有人不能为从来之利用时,所有人自得依土地征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征收,至其价格,则应就所有人现时因征收通常所受之损失核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