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法院主任推事既有监督全院职权,则其自行办理之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关于其强制执行之法及于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有所声请或声明异议时,其裁断之权应属于其直接之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