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3 页 | |
县法院主任推事既有监督全院职权,则其自行办理之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关于其强制执行之法及于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有所声请或声明异议时,其裁断之权应属于其直接之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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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3 页 | |
县法院主任推事既有监督全院职权,则其自行办理之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关于其强制执行之法及于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有所声请或声明异议时,其裁断之权应属于其直接之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