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如因争执尸骸之所属或因起迁坟冢而涉讼事件,非属于财产权上之请求,自不得为合意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