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2 页 | |
如因争执尸骸之所属或因起迁坟冢而涉讼事件,非属于财产权上之请求,自不得为合意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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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2 页 | |
如因争执尸骸之所属或因起迁坟冢而涉讼事件,非属于财产权上之请求,自不得为合意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