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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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769、770 条 ( 19.12.26 ) |
官署对于人民向其承佃之土地,虽有永不升租退佃及得自由当卖之表示,仍系所有权之行使,其所谓得自由当卖者,自系指人民承受之佃权而言,并非为所有权之抛弃,至地稞乃使用土地之地租,不问稞额多寡与公益附加捐等绝不相侔,惟人民对于官署,若久未缴纳地稞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继续占有业已多年,应注意民法物权编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及物权编施行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