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5 页 | |
商会监察委员会在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既无设置常务委员之规定,如果事实上有必要之时,得互推常务委员一人处理事务,但须经下次监委会议之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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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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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监察委员会在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既无设置常务委员之规定,如果事实上有必要之时,得互推常务委员一人处理事务,但须经下次监委会议之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