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6 页 | |
案经判决确定,自应由该管法院受理,照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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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判决确定,自应由该管法院受理,照原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