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农、工、商、教育等会,如系办理该地方关于农、工、商、教育公共事务之团体,自属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八条所称之地方法团,院字第二八九号解释所称仅就一职业或文化所组织之团体,为法令所认许者,系指就特定一职业或文化所组织,非关地方公共事业之团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