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90 页 | |
商会之设立,应先得当地高级党部之许可,在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第三节有明文规定,至于改组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颁布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之规定,须受党部指导,于改组完竣经审查认为健全时,方得呈请主管官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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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90 页 | |
商会之设立,应先得当地高级党部之许可,在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第三节有明文规定,至于改组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颁布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之规定,须受党部指导,于改组完竣经审查认为健全时,方得呈请主管官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