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0 页 | |
查确定判决对于当事人及诉讼拘束后,为当事人之继承人者有效力,在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四百八十四条有明文规定 (该省沿用之民诉条例第四百七十四条亦同) 。来呈所称情形,在现行法上既无限定继承之规定,则不问继承人已否分析,自应向继承人继续执行。
←司法院院字第4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0 页 | |
查确定判决对于当事人及诉讼拘束后,为当事人之继承人者有效力,在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四百八十四条有明文规定 (该省沿用之民诉条例第四百七十四条亦同) 。来呈所称情形,在现行法上既无限定继承之规定,则不问继承人已否分析,自应向继承人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