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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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0 页 | |
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一项之独立告诉,乃就其对于被害人之意思而言,即不问被害人之意思如何,均可自行告诉也,与第二项之亲属告诉,不生相互关系,假使被害人业已死亡,其配偶与其他亲属并存,被害人之配偶,固得独立告诉,其他亲属于不违反被害人明示意思之范围内,亦得告诉,各自行使告诉之权,遇有告诉而又撤回之情形,除撤回之本人应受同法第二百十九条第二项之制限外,于他人之行使告诉权,不生影响,三说中以丑说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