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1 页 | |
地方法院依刑诉法第三百零八条继续审判之案,其第二审管辖属于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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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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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依刑诉法第三百零八条继续审判之案,其第二审管辖属于高等法院或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