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7 页 | |
查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项,固有未设工商厅之省,关于该厅事务由建设厅掌理之规定,但关于劳资争议事项,同法既于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由民政厅掌理,自应从其特别规定 (参考院字第四七七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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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7 页 | |
查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项,固有未设工商厅之省,关于该厅事务由建设厅掌理之规定,但关于劳资争议事项,同法既于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由民政厅掌理,自应从其特别规定 (参考院字第四七七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