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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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7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5 条 ( 19.03.17 ) |
劳资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委员会裁决声明异议之事件,并非诉愿事件,应向法院起诉,依通常诉讼程序予以裁判,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第十条第七款所列关于劳资争议事项,由民政厅掌理者,系指关于劳资争议之行政事务而言,并非谓关于劳资争议之裁判亦归其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