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4 页 | |
原代电语意不明,如系意图供行使之用,将收藏日久已成乌色之伪币,重制银色,自成伪造货币罪,应视其银色已未制成,分别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三项处断,若仅止意图重制银色,以供行使之用,而尚未着手重制,则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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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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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电语意不明,如系意图供行使之用,将收藏日久已成乌色之伪币,重制银色,自成伪造货币罪,应视其银色已未制成,分别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三项处断,若仅止意图重制银色,以供行使之用,而尚未着手重制,则不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