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定罚金,系行政罚 (参照院字第二十四号解释),自不适用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