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执行律师职务,固以加入律师公会为条件之一,而加入律师公会,未必果即执行律师职务,则仅止加入律师公会,自不在部令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