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2 页 | |
执行律师职务,固以加入律师公会为条件之一,而加入律师公会,未必果即执行律师职务,则仅止加入律师公会,自不在部令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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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职务,固以加入律师公会为条件之一,而加入律师公会,未必果即执行律师职务,则仅止加入律师公会,自不在部令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