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8 页 | |
案经宣判尚未送达,卷宗被焚无从补作判词,可将已宣示之主文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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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宣判尚未送达,卷宗被焚无从补作判词,可将已宣示之主文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