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9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
乙对于甲之田亩,欲实行其抵押权,非先诉请法院判决确定,不得执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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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
乙对于甲之田亩,欲实行其抵押权,非先诉请法院判决确定,不得执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