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1 页 | |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止,民事诉讼律(或诉讼条例)既有规定,若不合于规定之条件,自不得率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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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之中止,民事诉讼律(或诉讼条例)既有规定,若不合于规定之条件,自不得率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