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县分庭初级案件,声请再议,应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