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该管公务员,如系刑事案件,以有侦查犯罪或受理审判之职权者为限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合电遵照。再查本年一月四日公布之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请求解释以抽象之疑问为限,不得胪列具体事实等语,本案原电内胪叙事实,核与该条项规定不合,惟念川省道远,前项规则彼时尚未奉到,姑准变通作为抽象问题予以解释,嗣后务须依照该规则办理。又原电发递日期漏未填载,亦属不合。